爱游戏平台:独任仲裁员的指派或仲裁庭的组庭存在不当的

ni8yOdzkNHFQVKAl7 6 2024-10-15 09:41:26

  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Tomas Pereda | Giandonato Marino

  

  I引言

  2006年, 国际篮球联合会(“ FIBA”)创立了国际篮球仲裁法庭(“BAT”)[1], 旨在建立一个专门解决篮球相关争议的独立仲裁机构, 并及时、经济、高效地做出裁决。[2]在BAT设立以前, “国际篮球领域中的违约行为往往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 被违约方不得不在别国陌生的法律体系下, 花费大量金钱进行维权。”[3]但随着BAT的建立, 篮球领域中的相关各方得以在瑞士法下, 以更低的成本向这一专业的仲裁法庭提交纠纷, 并在更短的时间内取得裁决, 并通过FIBA的纪律制度, 确保相关合同及BAT裁决得到有效执行。BAT的独特优势, 使其在职业篮球领域备受欢迎, 受案数量逐年增加。迄今为止, BAT在其14年的运作中已经审理了超过1500起案件。2007 年至 2018 年间BAT收到的BAT仲裁申请数量 [4]

  

  在本文中, 我们就BAT的各个重要方面, 特别是其审理程序以及BAT通常(除非当事各方同意另外适用特定法律)在案件审理中运用的默认规则——“公平合理原则”予以解读。

  之后, 我们还将通过BAT的相关判例, 分析不同情况下“公平合理原则”的实际含义, 包括在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大量职业篮球合同争议中, 这一原则的运用。

  II主要特点和程序问题

  a) 管辖权

  如上所述, BAT是由FIBA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 主要解决俱乐部、球员和经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前提是FIBA及其各地会员和部门不直接涉及纠纷。[5]

  将FIBA及其下级相关机构排除在BAT的管辖范围之外, 其原因在于确保BAT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自BAT设立以来, FIBA在若干问题上始终保持着一定程度的间接控制权, 包括对仲裁员的任命。

  BAT的管辖权基于当事各方完全自愿的仲裁协议。如需将争端提交BAT仲裁, 当事方必须在相关合同中加入相应的仲裁条款。[6]

  与其他体育机构相比, FIBA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处理略显独特。通常各大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会强制要求当事各方就特定事项加入仲裁条款, 将争议提交至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7]而FIBA则并没有针对工作关系和财务方面的纠纷设立内部争议解决机构, 也并未效仿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对球员的工作合同设置基础要求。原则上, FIBA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仅处理与纪律、技术或参赛资格相关的事务。

  i. 总部与规则

  与其他体育领域的著名机构一样, BAT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8]由位于德国慕尼黑的BAT秘书处处理涉及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项, 同时允许审理工作在其他地点进行。

  BAT依照其规则处理争议时, 其宗旨是在促进各方以快捷、简易的流程和较低的费用解决争议。[9]无论当事人住所地为何处, [10]作为国际仲裁案件, 仲裁程序始终受《瑞士国际私法典(PILA)》[11]第十二章的约束。

  ii. 组成与费用

  BAT由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组成, 由国际篮联中央委员会任命, 任期为四(4)年。在BAT主席的职能中, 最核心的包括拟定仲裁员名单、选派案件仲裁员、批准BAT规则修订等。当BAT主席无法行使其规则下的职能时(例如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 则将由副主席代为行使。[12]

  仲裁员名单应至少由5名经过高等法律培训并兼具丰富体育领域经验的成员组成, 名单每2年更新一次。[13]

  运作方面, 尽管意在通过争议各方支付的仲裁费用达到财务平衡, 但目前BAT仍需FIBA保证其资金来源, 以确保稳定运作。

  A. BAT仲裁程序

  《BAT规则》的应用, 使得BAT在推行一套快捷、简易的程序的同时, 确保结果的公平。其中最值得强调的, 是BAT实行的独任仲裁员制度、单轮书面意见制度、“不开庭”模式及其适用的公平合理原则。

  i. 程序步骤 [14]

  启动BAT仲裁程序的第一步, 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BAT秘书处发出仲裁申请, 申请中包含《BAT规则》第 9.1条中规定的基本内容(例如, 争议各方、事实陈述和法律论述等)[15], 并支付手续费用。BAT的仲裁手续费是不可退还的, 其金额将由争议标的总价值决定。[16]

  收到请求后, BAT秘书处将确认仲裁申请的基本内容是否完备, 否则将要求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完成补正。此后, 仲裁申请将被转交给BAT主席, 由后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决定相关事项是否可以仲裁。例如, 如果涉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且争议属于BAT管辖范围, 则BAT主席将从仲裁员名单中指派独任仲裁员对案件展开审理。[17]

  仲裁员指派完成后, 如果当事人一方可以合理地怀疑被指派的仲裁员独立性存在瑕疵,则可以在知悉相关怀疑事由后七日内, 就指派决定提出异议。BAT主席将在听取当事人和仲裁员的立场说明后就此类异议作出答复。[18]

  与此同时, 案件将被移交给仲裁员并发送至被申请人, 后者需要在短期内提交答辩。其中必须包含针对BAT管辖权的抗辩、任何反请求、询问证人的请求等。根据《PILA》第186.2条, 如果答辩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事后不得再次提出抗辩。[20]

  与此同时, BAT秘书处将确定各方所需支付的预付仲裁费, 这一费用通常由当事人平均分摊。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支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 这一份额将由另一方当事人垫付, 否则, 超过规定时限, 仲裁申请将被视为撤回。[21]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文书(或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后, 仲裁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各方提交进一步的书面文件, 但此类额外的二轮文书要求在BAT实践中并不常见。仲裁员还可以发布程序指令, 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和/或就某些具体问题予以澄清, 考虑到BAT案件为提高审理效率通常不开庭审理(除非仲裁员同意), 这一做法相较之下更为常见。[22]

  仲裁员有权在仲裁期间主持调解, 但应始终确保不侵害当事各方的权利, 恪守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 可以将调解协议内容纳入裁决。[23]

  此外, 仲裁员有权根据当事各方的请求或在紧急情况下, 采取临时和/或保全措施。但是, 鉴于仅有仲裁员有权准予保全, 任何保全申请均应不得早于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前提出。[24]

  根据《BAT规则》规定, 除非仲裁员在与当事各方协商后另有决定, 否则BAT案件通常不开庭审理。一般而言, 只有在仲裁员认为证人证言将极大地有利于了解案情时, 才会决定开庭审理。[25]

  最后, 除非争议标的价值低于50,000欧元, 否则仲裁员应对案件作出书面裁决, 注明裁决日期、理由并签字。 [26]

  《BAT规则》规定, 仲裁员应在仲裁程序结束或预付仲裁费支付完毕后的最多6周内作出裁决(以较晚完成者为准)。此外, 除非由仲裁员或BAT主席决定, 否则裁决内容将对外界公开。

  仲裁费的最终金额, 由BAT主席分析争议标的价值、仲裁员在案件中花费的时间之后予以确定。裁决书中, 将要求当事人按照《BAT规则》第17条下规定的比例, 合理承担仲裁费用、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如证人、翻译等费用)。[27]

  裁决书将在以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或挂号信送达各方当事人之后正式生效。而如果无法交付给一方当事人, 则裁决将于FIBA网站公布之日后生效。

  ii. 裁量依据——公平合理原则

  《BAT规则》最突出的特点在于, 仲裁员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裁决争议, 以此作为案件的裁量依据。

  这一选择与《PILA》第187条下的规定是一致的: 

  1.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 如果当事人未进行选择, 则适用与案件最具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

  2. 当事人可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因此, 仲裁员通常直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审理争议,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要求适用特定国家法律, 或明示不接受仅依该原则作出裁决。后两种情况下, 仲裁员将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一国法律, 或在当事人选择缺失时根据其认为适当的规则进行裁决。当事人应提供其选择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容, 否则仲裁员将适用瑞士法律。[28]

  对于所谓的“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员总体上通过“适用公正、公平的一般考量, 而不参照任何特定国内法或国际法裁决争议”来践行。这意味着, 仲裁员可以不受任何既有法律规则的束缚, 而仅遵循公平原则(尊重权利和善意)展开审理[29]——《PILA》第190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对国际公共利益的遵守, 将是仲裁员受到的唯一限制。

  简而言之, 仲裁员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同时考虑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先前的违约行为等) , 并最终作出他/她所认为的对争议案件公平合理的裁决。根据“有约必守”的原则, 仲裁员将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予以较大的重视, 而只有在认为某一具体条款缺乏对等、有失公平或存在权利滥用时, 才可以跳脱合同作出裁决。这一方法在大量BAT的判例中得到了明确:

  - BAT第1124/17号裁决: “仲裁员的任务, 不是用其本人对公平正义的考量来取代当事方明确的合同安排。仲裁员调整甚至忽略当事人协商结果的权力, 应仅仅在极为极端的情况下才得到动用。”

  - BAT第0634/14号裁决: “其他外部事实是可以纳入考虑的, 特别是当合同措辞不明确, 或者按照合同字面解释将导致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结果的情况下。只有在这时, 仲裁员才有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脱离合同文本作出裁决”。

  通过合理遵循BAT的过往判例, BAT的仲裁员正致力于形成一套有序的判例体系(见于FIBA官方网站)。事实上, 为了确保裁决一致性, 在正式作出裁决之前, 针对案件中的争议要点, BAT主席及其他BAT仲裁员都将参与讨论, 以充分确保最终裁决不会与行业惯例或过往判例出现冲突。

  对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 使仲裁员不必适用其不熟悉的特定国家法律, 从而简化了国际争议的仲裁解决。同时, 考虑国际篮球运动中涉及的大量跨境关系, 这一做法也避免了各方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遭遇难题。 

  iii. 裁决

  如前所述,仲裁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作出裁决后, 应按照《BAT规则》第16.1条要求作出书面裁决, 注明裁决日期、理由并签字。根据《BAT规则》第16.2条规定, 仅在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50,000欧元的情况下, 仲裁员可以出具不含理由的裁决书。[30]

  而如果BAT主席认为案件可能涉及公共利益, 且有助于发展仲裁法庭的判例体系, 也可以要求仲裁员出具裁决理由。[31]

  裁决将在BAT送达各方当事人或在FIBA网站上公布后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 出于BAT裁决的终局性, 当事人基本不被允许向CAS或其他普通法庭上诉, 且只有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 才允许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寻求撤销。

  iv. 救济措施

  鉴于BAT位于瑞士, 因此, 其整体仲裁程序受到《PILA》第12章的规范。[32]其中第191条明确规定, “唯一有权撤销裁决的司法机关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33]

  但是, 当事人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才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寻求动用撤销权进行救济, 前提是: 

  (一) 根据《PILA》第192.1条规定, 当事人尚未放弃上诉权利; 

  (二) 存在《PILA》第190.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裁决将被撤销:

  a) 独任仲裁员的指派或仲裁庭的组庭存在不当的; 

  b) 仲裁庭错误地接受或拒绝管辖的; 

  c) 裁决的事项超出了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或未能就当事人申请中的部分要求作出裁决的; 

  d) 裁决程序进行中未能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或侵害当事人陈述权的; 

  e)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需在收到BAT裁决之后30天内提交撤销请求。然后, 如果瑞士联邦法院认定存在上述第190.2条下的撤销事由, 相应裁决将被撤销。而如果法院认定仲裁法庭错误地拒绝或接受了争议管辖, 则可以直接作出新的判决直接取代原有裁决。其他任何情况下, 瑞士联邦法院均不会就案情作出实质裁决, 而会发回BAT重新裁决。[34]

  最后, 必须指出的是, 由于2010年版《BAT规则》中不再允许当事人就裁决结果向CAS上诉, 因此, 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可向CAS上诉, BAT的裁决在篮球领域的国际争议中已具备了实质上的终局性。

  v. 执行

  作为瑞士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 BAT的裁决可以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得到执行。

  这一优势, 一方面使得BAT裁决在《纽约公约》签约国家/地区的执行成为可能, 但另一方面, 当事人仍面临着一定的阻碍——相当一部分国家/地区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过一定保留, 或认为与工作关系相关的争议本身不可仲裁, 因而会拒绝承认和执行BAT在这方面的裁决。

  为更好地提高执行率, 除通过《纽约公约》执行之外, BAT裁决的另一重要执行途径是通过FIBA以及各个国家、地区的篮球协会纪律体系强制执行。FIBA通过其内部机制, 对拒不执行BAT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相关措施包括罚款、撤销FIBA代理人执照、禁止球员国际转会、禁止教练成为WABC成员、禁止俱乐部注册新球员等。[35]对于此类纪律处罚决定, 当事人可以向FIBA上诉委员会寻求救济。与此同时, 《FIBA规则》第345条第3条还要求各个国家、地区的篮球协会积极、迅速地采取相关措施, 以确保相关当事人遵守BAT裁决。为此, 各个国家、地区的篮球协会内部通常也会通过相信的内部纪律处罚措施, 配合确保BAT裁决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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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AT早先被称为FIBA仲裁庭(FAT), 但在2011年4月完成更名, 正式独立于FIBA。但是, FIBA在BAT的组建、财务等其他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  BAT的主要架构在《 FIBA内部条例》第3卷第10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3]  参见: martens-lawyers.com/en/basketball-arbitral-tribunal-en/

  [4]  参见: http://www.fiba.basketball/documents/BATStatistics2007-2018.pdf

  [5]  参见《 FIBA内部条例》第 3 册第 333 条以及《BAT仲裁规则》(《BAT 规则》) 第 0 条。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规则中, 允许向BAT寻求救济的主体名单并不是穷尽式的 (例如教练、技术人员等)。而当争议直接涉及FIBA时, 情况则将有所不同, 包括转会、纪律及兴奋剂类争议都将直接由FIBA内部处理, 并最终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审理。

  [6]  《FIBA内部条例》第 3 册和 《BAT 规则》第 336 条和第 0.3 条列出了BAT的标准仲裁条款, 以供有意将 BAT 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当事人参考。《 BAT规则》第1条中对BAT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

  [7]  例如, 《FIFA章程》第59条规定“除非FIFA另有规定, 否则禁止将争议诉诸普通法院”。此外, FIFA规定其成员协会(即国家协会)有义务在其章程或规则中加入条款, 规定其成员(即联赛、俱乐部、球员等)之间的纠纷不能提交至普通法院审理, 而应提交至协会、单项联合会或CAS规则认可的独立、适当组建的仲裁庭。此外, FIFA仅许可当事方在涉及工作关系的争议中向普通法院寻求民事补救(参见《FIFA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22条)。

  [8]  一个多世纪以来, 瑞士友好的仲裁环境、中立的政治立场、发达的法律制度、便利的地理位置, 种种原因使其成为处理国际争议仲裁的主要场所。例如国际刑事法院、CAS的总部均设在瑞士。

  [9]  当前有效的《BAT规则》为2019年12月1日发布的版本, 参见: https://www.fiba.basketball/en/Module/c9dad82f-01af-45e0-bb85-ee4cf50235b4/9cab06c5-0ab6-4faa b338-33c706dc9dd8。

  [10]  参见《 BAT规则》第2.2条和《 FIBA协议》第331条第3款。瑞士根据仲裁程序的性质(即国内或国际)有两组不同的仲裁规则。但是, 无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如何, BAT规则均选择适用PILA第12章。

  [11]  参见: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files/34/Swiss%20International%20Arbitration%20Law/IPRG_english.pdf 。本质上, PILA的第12章仅包含少量的强制性一般规则, 旨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确保当事人得到平等对待。

  [12]  见第334-335条FIBA第3册和第0.4条BAT规则。

  [13]  截至2021年3月, BAT仲裁员名单中共有8名成员组成, 参见: https://www.fiba.basketball/bat/composition.pdf。

  [14]  BAT就其仲裁基本步骤提供了指南, 参见:   https://www.fiba.basketball/en/Module/c9dad82f-01af-45e0-bb85-ee4cf50235b4/53eab3df-af21-4043-a4a6-5a264334ce65。

  [15]  BAT在其网站提供官方格式的仲裁申请书, 包含提出仲裁申请所需的最基本内容, 参见: https://www.fiba.basketball/bat/process。

  [16]  参见《BAT规则》第9.2条。手续费的金额根据《BAT规则》第17.1条下的标准计算得出。仲裁程序将在手续费支付完毕后进行。

  [17]  参见《BAT规则》第11.1-11.3条。

  [18]  参见《BAT规则》第8条。

  [19]  参见《BAT规则》第11.2条。

  [20]  参见《PILA》第186.2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就案情进行辩护之前提出。”

  [21]  参见《BAT规则》第9.3条。实际上, BAT秘书长确定的预付仲裁费金额将不仅基于争议的标的额, 还包括案件的整体复杂程度。

  [22]  参见《BAT规则》第12.1、12.2条。

  [23]  参见《BAT规则》第16.7条。

  [24]  参见《BAT规则》第10条, BAT在临时措施及保全措施上的规定源自《PILA》第183.1条。该条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院可以主动地, 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 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25]  参见《BAT规则》第13条。如开庭审理, 仲裁员可要求当事人追加预付仲裁费和/或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开庭, 以提高程序效率, 节省当事人费用。

  [26]  参见《BAT规则》第16.1条和16.2条。另据《BAT规则》第16.3条, 以下情况下, 仲裁员必须作出附理由的裁决: 

  a) 一方(i)在收到BAT作出的不附理由的裁决后十日内, 申请获取裁决理由; 并且(ii)该方为此支付3,000欧元费用; 或者

  b) BAT主席裁定要求出具附理由的裁决书。

  [27]  参见《BAT规则》第17条。

  [28]  参见《BAT规则》第15.2条。

  [29]  参加: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6-502-6327?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 。

  [30]  采取这一做法的原因, 是为了减少降低各方的诉讼成本, 从而使不同财力水平的篮球领域人员争议都可以顺利提交至BAT。

  [31]  参见《BAT规则》第16.1条。

  [32]  参见《PILA》第176条。

  [33]  根据《PILA》第191条,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应根据2005年6月17日颁布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规》第77条进行。

  [34]  根据《PILA》第192.1条, 当事人也可以放弃针对BAT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寻求撤销的权利。

  [35]  参见《 FIBA内部条例》第3册第344条。

  作者:

  Tomas Pereda

  Giandonato Mar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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